婚內協議書

香港婚姻之中協議書的重要性與相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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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婚前財產界定
清楚界定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各自擁有的財產,例如房產、車輛、存款、投資等,以避免婚後就這些財產的歸屬問題產生爭議。比如詳細列出房產的地址、購買時間及價格等資訊,確定其為婚前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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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婚後財產歸屬約定
可約定婚後財產實行共同財產制,亦能指定部分財產歸個人所有。舉例而言,一方婚後透過個人創作取得的版權收益,若協議約定歸個人,便不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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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債務承擔分配
說明婚前各自的債務,規定由負債方自行承擔,防止一方因另一方的婚前債務受到牽連。同時,規劃婚後債務的分擔方式,明確是共同承擔還是按比例承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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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家庭財務規劃
包括家庭日常開支的分擔方式,是雙方各出一定比例,還是一方承擔主要部分;以及對家庭儲蓄、投資理財的規劃等,以保障家庭財務的有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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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家務勞動分工
考慮到婚後生活,明確雙方在家務勞動方面的責任,例如一方負責煮飯,另一方負責打掃衛生等,減少因家務瑣事引發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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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子女撫養安排(若有計劃)
對於有計劃生育子女的夫妻,協議可約定子女撫養權、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及金額、教育規劃等,為子女成長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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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保險權益分配
涉及雙方購買的各類保險,如人壽保險、健康保險等,約定受益人的權益以及保費的支付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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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家庭重大事項決策權
規定家庭重大事項,如購置房產、大額投資等,需雙方共同協商決定,或明確決策的流程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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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協議變更與解除條件
說明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對婚前協議書進行變更或解除,保障協議的靈活性與適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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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簡單的雙方同意離婚可於6-9個月左右完成
結婚最少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除非得到法院批准。
離婚聲請人的租約、水電費單據等、並注上住址證明均可用作分居證明。此外,亦可由律師於倆人分居後盡快向配偶發出一封律師信,記錄分居事實和分居日期。聲請人保存信件的副本,作日後離婚申請時的証據。
只要婚姻屬有效和可以證實其存在,無論在其它國家舉行結婚儀式,基本上是可以在香港辦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