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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權

離婚撫養權

“子女的福利為首要考慮“。

 

撫養權(子女管養權)包含了父母其中一方的對子女的分享權責,是指透過法庭判令授予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當中會包含了日常的照顧和管教責任、探視以及作出對子女有影響的所有重大決定的權責。

離婚後獲得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須負責照顧有關子女的日常生活,並就其子女日常的福利事項作出決定。

撫養權| 照顧及管束權| 探視權

獲取子女撫養權的關鍵因素

01保持現狀

為子女本身的利益着想,應盡量避免擾亂他們現時的家庭生活。

如子女與雙親其中一方相處愉快,並已習慣和喜歡現時的環境和生活形式,除非有其他迫切性原因,否則法庭不會下令將子女與現時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分開。

02雙親和子女的年齡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亦是重要的考慮因素之一。法庭較可能將嬰孩和年幼子女判歸母親管養。

如雙親其中一方的年紀特別大,法庭亦可能認為這因素將會減低他 / 她照顧子女的能力。

03主要照料者

一般情況下,子女通常會十分依賴他們的主要照料者或監護人,若突然被分開,將會引起情緒問題或其他困難,有關傷害亦不能被低估。

因此,最好讓子女繼續與一向照料他們的父親或母親一起生活,從而保持現狀。

04讓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為了避免精神創傷,一般都認同兄弟姊妹 (尤其是年齡相近的)應一起生活,而不是分別判給雙親每一方。然而經衡量後,如認為這是最佳的處理方式,法庭便會將兄弟姊妹分別判給雙親每一方。但在這種情況下,應盡可能安排兄弟姊妹定期相見。

05子女的意願

香港法例在撫養權判決方面,也十分重視二人的子女的意思及想法,主要會看看孩子的年長程度等。

06雙親滿足子女需要的能力

香港法例上,會基於二人的收入、身體狀況、資產能力等,以決定其能否照顧子女的日常生活而作撫養權判決。

共同撫養權 | 撫養權轉移 | 爭撫養權

三大常見管養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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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獨有/單一管養令

    其好處是在於令有管養令的一方能夠全權照顧以及管束子女,能對於子女有影響的重大決定上迅速決絕,單一管養令最為適合於離婚雙方無法再對子女的管養上產生合作的個案。

  • 02. 分割管養令

    是指在於把日常照顧以及管束權責權賦予父母的其中一方並將更大,廣泛的重大事件決定權判給另一方。比如法院將孩子的管養權判定給母親時,父親則有日常照顧子女以及管束的權責但其無法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

    該管養令希望就父母其中一方無法在子女身旁卻擁有管養權的一方能夠去到保留就子女重大決策問題上的決定權。如若離婚父母比能夠就子女教養問題上達成共識或者合作,該分權令就不合適。

  • 03. 共同管養令

    是指在於把日常照顧以及管束權責權賦予父母的其中一方並將更大,廣泛的重大事件決定權判給另一方。比如法院將孩子的管養權判定給母親時,父親則有日常照顧子女以及管束的權責但其無法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

    該管養令希望就父母其中一方無法在子女身旁卻擁有管養權的一方能夠去到保留就子女重大決策問題上的決定權。如若離婚父母比能夠就子女教養問題上達成共識或者合作,該分權令就不合適。

離婚申請

離婚後帶子女出境須知

如果你想把孩子帶離香港,無論是暫時性的(如度假),你都需要得到父母另一方的同意。一般而言,你可以起草一份同意傳票和命令,概述你將把子女帶離香港司法管轄區的日期。在這份”同意傳票和命令”中,你需要承諾在假期結束後將子女送回香港。如果你想把子女帶離香港,永久移居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你需要得到父母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父母的另一方不同意將子女帶離香港(暫時或永久),你需要與你的法律代表商議,並申請將子女帶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在未經同意或沒有適當命令的情况下將子女帶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法院將視之為非法帶離和誘拐兒童。

當婚姻一方擔心另一方會將共同的子女未經同意帶離香港時,可以向法庭提出法庭監護權(wardship) 申請,即申請在特定時候(通常在雙方對子女管養權等進行訴訟期間)由法庭行使對子女的監護權。

一旦監護權(wardship) 申請提交法庭,無需等待法庭就此作出決定,一方可將該法庭蓋印的申請文件副本送入境事務處登記。而入境事務處登記在收將此等文件登記後,該等子女子女將無法過境離開香港。

通常在向法庭提出法庭監護權(wardship) 申請的同時或之後,申請一方應該向法庭提出有關子女管養權的訴訟,以便法庭處理關於子女問題的爭議。另一種方法時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另一方未經同意將子女帶出香港。

在離婚程序中,如果雙方沒有主動申請可將子女帶出香港,則法庭在處理子女管養權時,一般會加上離境限制,即未經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家庭子女單方面被帶離香港。

如果在離婚程序中,任何一方或雙方有向法庭申請免除離境限制,而獲得接納,則可以免卻日後再需要批準。這通常適用於家長雙方或一方為非長期在港人士,或一早預期家庭子女需要旅遊或到外地。

不少客戶在辦理離婚時,對把家庭子女帶出香港境外的限制都會有一些疑問,例如如何申請、需時多久和費用多少都是他們關心的問題,而法庭很多時候也會提醒家長要預留大約兩至三個月時間預先作出申請。

將家庭子女帶離香港境外的申請,可以區分為臨時性質如旅遊探親或長期性質如移民。

對於臨時將子女帶離香港,通常是需要帶子女離開的一方,例如媽媽或首要照顧者,作出傳票及支持誓詞的申請,可以是一個單方面的申請,如能達成協議更佳。

即使是一個短期的旅遊,申請者除作出誓詞外,還須向法庭及另一離婚配偶作出承諾把子女帶回香港,提供行程及當地居住聯絡電話。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認為探視時間少了,或需按照之前界定探視權的命令要求申請者補回探視時間。



至於永久離境的申請,可能是基於申請人再婚或須返回家鄉或因事業規劃的變更,而要求把家庭子女帶離香港。申請的首要條件當然還是以孩子的福祉為大前提,法庭考慮的要點是母親的申請是否真誠還是為了自私的理由。如果不許可申請會對孩子的福祉有影響,就應該作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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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簡單的雙方同意離婚可於6-9個月左右完成

結婚最少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除非得到法院批准。

離婚聲請人的租約、水電費單據等、並注上住址證明均可用作分居證明。此外,亦可由律師於倆人分居後盡快向配偶發出一封律師信,記錄分居事實和分居日期。聲請人保存信件的副本,作日後離婚申請時的証據。

只要婚姻屬有效和可以證實其存在,無論在其它國家舉行結婚儀式,基本上是可以在香港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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