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

離婚手續的「快速離婚」的安排,目的是以節省客戶的時間為客戶提供解決的方法。
離婚程序的時間因案件的複雜性和當地法院的繁忙程度而異。通常情況下,包括離婚手續子女撫養權、單方面離婚、贍養費及離婚手續財產分配等等,一般可以在七個月左右取得法庭的判決令。
我們的專業團隊有多年經驗,能為您提供最快離婚方法,並會在整個過程全力支援及提供無上限的電話對答,直到整個離婚手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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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了解您的離婚情況
採用線上個案分析系統或藉由專業客服,都能協助您了解目前面臨的婚姻情況,以同理心出發,提供您最貼心的關懷與處理方式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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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預期離婚費用及內容
提供大眾可負擔的離婚服務收費費用、透明化的離婚服務流程及告知可預期的及結果,讓您安心的採用我們處理婚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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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七個月以上離婚支援
從了解案情、委任離婚團隊專員、安排放件、協辦離婚手續流程,皆有專業的經理負責把關您的案件,並隨時與您保持聯繫。
雙方同意離婚最快 | 最快離婚方法
離婚手續
四個達成申請快速離婚要求:
離婚手續的「快速離婚」的安排,目的是以節省客戶的時間為客戶提供解決的方法。
離婚程序的時間因案件的複雜性和當地法院的繁忙程度而異。通常情況下,包括離婚手續子女撫養權、單方面離婚、贍養費及離婚手續財產分配等等,一般可以在七個月左右取得法庭的判決令。
我們的專業團隊有多年經驗,能為您提供最快離婚方法,並會在整個過程全力支援及提供無上限的電話對答,直到整個離婚手續完成。
離婚程序 | 离婚香港
快速離婚手續最快先決條件:
-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
- 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
-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離婚手續香港 | 離婚費用
準備所需要的離婚文件:
- 準備結婚証書及離婚協議書相關資料;
- 離婚準備資料:結婚証書副本,過往同住地址,雙方現時住址,電話,職業,分居正確日期;
- 如有小朋友未滿18歲,需要名字,出生年月日,性別,住所地址,學校地址,就讀年級,經濟由誰供養,管養權歸屬,另一方的探視時間;
- 如已超過18歲子女,只需名字,及出生年月日。

離婚手續共識
如果你和配偶決定離婚,同時間又能就離婚引起的其他問題達成協議,即贍養費、子女撫養權和財產分配等諸問題沒有爭議,那麼,這宗離婚申請便屬於簡單的離婚案。

贍養費共識
贍養費為離婚手續中的主要細節之一,其複雜程度需要尋找第三方的資訊下,為客戶爭取最大利益。贍養費細節包括孩子的贍養費、贍養費的繳付期限、贍養費的繳付方式等等。

撫養權共識
一般而言,子女的管養權(或撫養權)是指透過法庭判令授予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離婚後獲得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須負責照顧有關子女的日常生活,並就其子女日常的福利事項作出決定。法庭亦可能會給予共同撫養權。

財產分配共識
香港的離婚條例與大陸的不一樣,根據香港《婚姻訴訟條例》12條清楚顯示於結婚夫婦要在結婚最小一年後才能夠申請離婚,而大陸則沒有明文限制離婚申請期限,故會出現結婚隔日離婚的情況。
離婚申請
申請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離婚費用 | 申請離婚 | 離婚程序 | 離婚手續
香港離婚準備的事情並不只是結束婚姻關係,更關鍵的是解決如贍養費、子女監護權或撫養權、財產分配、居住安排等瑣碎但重要的問題。
因此,專業的諮詢和服務對於解決訴訟並保障當事人及其子女的權益至關重要。
我是否必須向法庭解釋我要離婚的原因?
概括來說,只有一個理據可以將婚姻結束,即「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
根據 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第11A條 ,法庭不會認定一段婚姻經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除非離婚呈請人能夠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一個或以上的情況出現(共同申請不在此限):
-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閣下發覺難以忍受和他 / 她一同生活;
- 配偶的行為(通常為一連串難以容忍的行為)使閣下不能合理地期望和他 / 她一同生活,但是單一而極之嚴重的失當行為亦會被法庭接納;
- 在緊接離婚呈請提出之前,閣下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而他 / 她同意離婚;
- 在緊接離婚呈請提出之前,閣下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兩年(在這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或
- 在緊接離婚呈請提出之前,閣下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如屬雙方共同申請離婚,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 第11B條 ,閣下和配偶必須向法庭證明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事實:
- 在緊接離婚申請提出之前,閣下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或
- 在提出申請之前不少於一年,由雙方簽署擬向法庭申請解除婚姻的同意書(表格2E)已提交法庭,而其後該同意書並無被撤回。
如果家庭中有18歲以下的子女,你必須在呈請中,列明你建議如何處理子女的管養權及探視權。如果你希望申請附屬援助,如贍養費、財產轉移、或分配婚姻資產等,你亦應該在呈請中列明這些請求。
附註:
我能否在香港辦理離婚?我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閣下向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前,應注意下列1至3項。
1. 結婚地點
閣下結婚的地點並不重要。不論在那一個國家舉行結婚儀式,只要婚姻屬有效和可以證實其存在,並符合下述2及3之條件,閣下便可在香港申請離婚。
2. 必須符合之條件
夫婦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才可經由香港法庭處理有關離婚的申請或呈請:
-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現時有若干方式決定某人是否以香港為居籍,舉例說,如果有關人士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或他們是經已在香港連續居住滿七年的中國公民,他們便會被視為以香港為居籍);
-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三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是否與香港有「密切聯繫」,將視乎每個個案之情況而定,例如在提出離婚前雙方經已在香港居住了多久、打算居留多久、是否在香港工作,和他們有否在本地取得任何財產或租賃物業。
3. 結婚多久才可辦理離婚?
「一年規則」
根據 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第12條 ,在一般情況下,如雙方結婚未滿一年,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但如有下列兩種例外情況,則上述限制未必適用:
- 離婚申請人或呈請人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
- 答辯人(申請人或呈請人的配偶)行為異常敗壞。
在接納處理結婚未滿一年之離婚案件之前,法官會考慮由 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2條 所界定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權益,而有關子女包括非親生子女 。法官亦須考慮雙方在結婚期滿一年之前而達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
以通姦為理由入稟離婚?
辦理離婚入稟的其中一項依據,是答辯人在婚內對入稟人不忠,在外與另一異性發生性關係,通稱為「通姦」(Adultery)。入稟人除了要就通姦這項事實提出証據外,還須要証明,由於答辯人這種通姦行為的緣故,使他無法容忍與他一同居住。
時限
夫婦的其中一方揭發對方通姦後,倘若仍繼續與對方同住超過六個月,便不能以配偶通姦為由申請離婚。原因是雙方同住,便不能顯示呈請人無法忍受與他/她的配偶共同生活。
證明
法例沒有要求呈請人必須交代第三者(即與答辯人通姦的人)的身份。離婚呈請書及承認通姦的陳述只須述明答辯人曾與第三者通姦,毋須交代第三者的身份。不過,如呈請人知道第三者是誰,亦可選擇述明他/她的身分。
呈請人必須提出事實證明通姦確曾發生,不能單憑直覺指控配偶通姦。指控一方須負起舉證責任,而舉證亦須達致「可能性佔優勢」的標準,並足以推翻答辯人的無罪推定。
離婚訴訟將會在什麼時候完結?
由申請離婚至個案全部完結所需時間,個別案件均有所不同,要視乎法庭接辦的案件數量多少、聆訊所需時間、及在法庭滿意有關子女的安排(如有)前不得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等因素而定。
司法機構有以下服務承諾(只供參考):
輪候時間 | |
i) 解除婚姻 ─ 由排期審訊至實際聆訊 | |
– 特別程序案件表 | 50 天 |
– 抗辯案件表(一日聆訊) | 110 天 |
ii) 財務申請 ─由將傳票存檔至聆訊(一日聆訊) | 110-140 天 |
我的配偶已經失蹤多年怎樣才能將呈請書和其他檔送達他/她?
您可以向法庭申請以替代方式送達文件,或以廣告替代訴訟通知。這樣的申請須附有誓章,列明提出申請的理由。
如以廣告替代訴訟通知,廣告應包含呈請書中的資訊,而任何廣告的形式必須由司法常務官決定。
如果答辯人未能在 8 天內返回文件送達認收書(表格 4)並且送達得到證明,呈請人可以申請審判指示並暫准判令,該離婚呈請便會被列入特別程序案件表。訴訟雙方毋須出席有關聆訊,法庭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丈夫可否向妻子索取贍養費?
是可以的。不論是丈夫或妻子提交離婚或分居呈請書,他/她亦有可能獲財務濟助。
雖然按照普通法原則,丈夫通常要供養妻子,但法律並無區分由妻子向丈夫申索,抑或由丈夫向妻子申索的重要性。如妻子有充分經濟資源繳付贍養費,她亦可能要依法負起同樣責任。但實際上,男人向前妻索取經濟支援可能較為困難。

呈請人須填妥「離婚呈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如若二人一同一起提出。送達申請書的那一人稱之為答辯人,它可以對以後的申請書作一齊提供對答。
提出離婚呈請時,閣下需要填寫:
表格 2 | 離婚呈請書 (根據你的情況或離婚理由而需要填寫的表格) |
表格 2B |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如適用) |
表格 E | 財務報表(如適用) |
表格 3 | 訴訟程序通知書 |
表格 4 | 文件送達認收書(只需填寫案件編號和雙方姓名,其他項目由答辯人填寫) |

閣下是案件的「呈請人」,而閣下的配偶是「答辯人」。閣下在提交呈請書後,必須安排將一份呈請書蓋印副本(有法庭蓋印的副本)由專人或以郵遞方式送達訴訟的其他各方。請注意,閣下不得親自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呈請書必須經由第三者或以郵遞方式送達。
如呈請書未能經由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答辯人,可於法庭批准下將呈請書刊登在報章上,作為替代送達方法。
如屬共同申請,便毋須向對方送達呈請書。

在送達呈請書後,閣下須使用在家事法庭登記處取得的申請表格,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有關指示,以便排期聆訊。閣下的呈請或共同申請將按以下類別排期聆訊:
案件類別表 | 費用 |
特別程序案件表 | 630元 |
抗辯案件表 | 1,045元 |
在有關呈請個案獲排期聆訊之前,必須經司法常務官確定該呈請書經已送達答辯人。
以下兩種情況均可證明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
(i) 答辯人已將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
(ii) 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聲明已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如屬共同申請,只要有關文件已齊備(毋須向對方送達申請書),案件便可排期聆訊。
司法常務官將決定聆訊的日期、地點和時間,並通知閣下和訴訟各方。

法庭將會頒布暫准判令 (類似臨時判令)解除離婚手續婚姻,雙方均毋須出席聆訊。
如果你申請提出離婚呈請時,但「答辯人」並沒有於指定時間內向法庭提交答辯書,該離婚手續呈請將被成為特別程序案處理。

當法庭頒布暫准判令45日後,呈請人可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回法庭,申請將離婚暫准判令轉為離婚絕對判令。
若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時,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離婚絕對判令證明書。
有關子女的安排由法庭宣布前,暫準判令不得改成為絕對判令。如離婚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離婚手續交由金百利事務所處理令事情化繁為簡。
雙方同意離婚最快 | 申請離婚
雙方同意離婚最快
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協議解決撫養權、贍養費等問題,那麼離婚手續可能在6到7個月內完成,並取得法庭的臨時離婚令。在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這將有助於讓申請離婚的一方更早地解決離婚案件。一旦法庭宣佈離婚,結束了婚姻關係,那麼他們將不再是對方的配偶,可以享受自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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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在所有細節上達成共識,那麼他們可能需要尋求第三方的協助。事務所可以提供全面的諮詢服務,包括審查夫妻雙方的資產和財務狀況,並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也就是一人一半)來衡量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各自的利益。

全程服務至成功離婚
因應不同情況的個案下,離婚手續時間通常需要六個月至一年時間。所以,提前了解整個流程和開始申請有助雙方早日完成手續。立即聯絡我們了解更多,我們我們將指導您完成每一個步驟,並承諾為您尋求最佳的解決方案。
最簡單的雙方同意離婚可於6-9個月左右完成
結婚最少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除非得到法院批准。
離婚聲請人的租約、水電費單據等、並注上住址證明均可用作分居證明。此外,亦可由律師於倆人分居後盡快向配偶發出一封律師信,記錄分居事實和分居日期。聲請人保存信件的副本,作日後離婚申請時的証據。
只要婚姻屬有效和可以證實其存在,無論在其它國家舉行結婚儀式,基本上是可以在香港辦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