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贍養費

香港拖欠贍養費問題剖析
贍養費計算方式 | 贍養費比到幾時
一蚊贍養費
離婚拖欠贍養費
「1元」象徵式贍養費的重要性
當夫妻雙方進行離婚程序時,贍養費的問題常常是一個敏感且複雜的問題,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爭議。在某些情況下,妻子可能認為自己有足夠的財政能力來維持基本生活開支,因此決定不向對方索取贍養費。這樣的決定可能會影響妻子未來重新爭取贍養費的權利,因為如果她未向對方索取贍養費,那麼她在日後重新爭取贍養費時,可能會面臨一些困難。
為了保障妻子或雙方日後重新爭取贍養費的權利,其代表離婚律師應建議向對方索取「1元」贍養費。儘管「1元」贍養費只是象徵式意義,實質上並不會真正支付,但其好處是可以保障妻子或對方日後索取贍養費的權利。具體來說,如果妻子或對方在日後需要重新爭取贍養費,她可以向法庭申請修改「1元」贍養費的命令,並向對方索取實際的贍養費。
01更改子女贍養費
在香港的離婚案件中,子女的贍養費問題往往是一個極具爭議性的問題。一般法庭命令規定,父母雙方需要支付子女的贍養費至滿18歲或完成學業為止,以較後者為準。此外,子女的贍養費通常按月支付。
在父母離婚後,父母雙方可以就子女的贍養費達成協議。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請。經過法庭判定後,無論是父母雙方同意或法庭判定的數額,每月的贍養費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例如,子女需要升讀大學或出國留學,支付一方的財務狀況發生了變化等等。
然而,如果在離婚時子女仍處於年幼階段,調整其贍養費是很難避免的。這可能會導致父母雙方在數額上產生分歧,甚至引發訴訟。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最佳的處理方法是在贍養費命令中加入一些條款。例如,可以按照政府每年公佈的通貨膨脹率作為指標,自動調整贍養費。此外,也可以在贍養費命令中加入條款說明,如當子女所就讀的學校收取的費用增加時,贍養費也會自動相應增加。
總之,在離婚程序中,子女的贍養費問題需要父母雙方妥善處理,以確保子女的生活和學習需要得到保障。建議父母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達成共識,並在贍養費命令中加入一些條款以應對未來的變化。如有需要,也可以請專業律師提供協助和建議,以確保離婚程序的順利進行。
02申請調整贍養費數額
當夫妻離婚後,任何一方的生活或財務狀況都有可能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可能會對贍養費產生影響。例如,丈夫再婚以致有了新的家庭負擔、因病無法工作或長期失業等等,都可能導致他無法支付原有的贍養費。為了避免雙方需要定期向法庭申請調整贍養費,建議雙方可以事先同意贍養費每年按照通脹指數或某個百分比進行遞增。
這樣的協議可以有效地減少雙方在贍養費問題上的糾紛,同時也可以確保贍養費的增長與通貨膨脹相符合。如果贍養費的增長與通貨膨脹率不符,可能會對贍養費的實際價值造成影響,甚至會導致子女的生活質量下降。
03追討贍養費
如果支付贍養費的一方拖欠付款,收款人可以向家事法庭提出追討申請。不過,追討贍養費是有追溯期的,也就是收款人只能追討12個月內未支付的贍養費欠款。
如果超過12個月未付的贍養費欠款,就必須獲得法庭的許可才能向付款人作出追討。這意味著收款人必須注意追討贍養費的時效,並及時向法庭提出申請,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
01. 了解您的離婚情況
採用線上個案分析系統或藉由專業客服,都能協助您了解目前面臨的婚姻情況,以同理心出發,提供您最貼心的關懷與處理方式的建議。
-
02. 預期離婚費用及內容
提供大眾可負擔的離婚服務收費費用、透明化的離婚服務流程及告知可預期的及結果,讓您安心的採用我們處理婚姻問題。
-
03. 七個月以上離婚支援
從了解案情、委任離婚團隊專員、安排放件、協辦離婚手續流程,皆有專業的經理負責把關您的案件,並隨時與您保持聯繫。
贍養費比到幾時 | 贍養費案例
贍養費期限
贍養費追溯期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2條規定,如果申請追討贍養費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時,該欠款已逾期未繳付超過12個月,除非得到法庭許可,否則任何人均無權透過法庭執行繳付欠款。
法庭可批准或拒絕許可,亦可免除繳付全部或部分贍養費欠款。因此,雖然香港的法律規定所欠的贍養費有利息及附加費,收款人應該盡快向家事法庭申請執行繳付欠款,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拖欠贍養費後果
法庭可以召集付款人,并就其經濟狀況、不支付贍養費的理由和清償拖欠款項的能力作出解釋。如果沒有充分理由,法庭可以下達新的付款命令或判處入獄。
此外,法庭還可以下達扣押入息命令,要求付款人的雇主直接從其工資中支付贍養費給收款人。當然,付款人可以保留一些合理的生活費用。此外,法庭還可以下達禁止付款人離境的命令,直到所有應付的贍養費清償完畢。

全程服務至成功離婚
因應不同情況的個案下,離婚手續時間通常需要六個月至一年時間。所以,提前了解整個流程和開始申請有助雙方早日完成手續。立即聯絡我們了解更多,我們我們將指導您完成每一個步驟,並承諾為您尋求最佳的解決方案。
最簡單的雙方同意離婚可於6-9個月左右完成
結婚最少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除非得到法院批准。
離婚聲請人的租約、水電費單據等、並注上住址證明均可用作分居證明。此外,亦可由律師於倆人分居後盡快向配偶發出一封律師信,記錄分居事實和分居日期。聲請人保存信件的副本,作日後離婚申請時的証據。
只要婚姻屬有效和可以證實其存在,無論在其它國家舉行結婚儀式,基本上是可以在香港辦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