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制令
誰可以根據《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提出申請?
- 如果你曾被你的配偶或前配偶(“配偶 /前配偶”)騷擾;
- 如果你曾被你同居關係中的異性伴侶或前伴侶( “伴侶 /前伴侶”)騷擾;
- 如果你曾被下文所界定的親屬( “親屬”)騷擾;
- 如果-名未成年人(指未滿18歲的人)(不論是你或你配偶/前配偶/伴侶/前伴侶的親生子女、領養子女或繼子女)或任何與你同住的未成年人( “指明未成年人”),曾被你的配偶/前配偶/伴侶/前伴侶騷擾;
你可以向家事法庭申請針對你的配偶/前配偶/伴侶/前伴侶/親屬(下稱“另一方”)的強制令。
無論你是否正在提起或已經提起任何其他的婚姻或家事法律程序, 也可以提出這項申請。
如你本人為未成年人而打算申請強制令,必須經由“起訴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請。起訴監護人須由律師代表或由法定代表律師擔任。因此,你應該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聯絡律師或法定代表律師。
誰是 “親屬” ?
- 申請人的父親、母親、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論是在親生關係或領養關係之下的);
- 申請人的繼父、繼母、繼祖父母或繼外祖父母;
- 申請人的配偶的父親或配偶的母親,而該父親或母親是該申請人的配偶的親生父母、領養父母或繼父母;
- 申請人的配偶的祖父母或配偶的外祖父母,而該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該申請人的配偶的親生祖父母、親生外祖父母、領養祖父母、領養外祖父母、繼祖父母或繼外祖父母;
- 申請人的兒子、女兒、孫、孫女、外孫或外孫女(不論是在親生關係或領養關係之下的);
- 申請人的繼子、繼女、繼孫、繼孫女、繼外孫或繼外孫女;
- 申請人的女婿或媳婦,而該女婿或媳婦是該申請人的親生子女、領養子女或繼子女的配偶;
- 申請人的孫女婿、孫媳婦、外孫女婿或外孫媳婦,而該孫女婿、孫媳婦、外孫女婿或外孫媳婦是該申請人的親生孫、親生外孫、領養孫、領養外孫、繼孫或繼外孫的配偶;
- 申請人的兄弟或姊妹(不論是全血親、半血親或憑藉領養關係);
- 申請人的配偶的兄弟或姊妹(不論是全血親、半血親或憑藉領養關係);
- 申請人的繼兄弟或繼姊妹;
- 申請人的配偶的繼兄弟或繼姊妹;
- 申請人的伯父母、叔父母、舅父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姪兒、姪女、甥、甥女、表兄弟、表姊妹、堂兄弟或堂姊妹(不論是全血親、半血親或憑藉領養關係);
- 申請人的配偶的伯父母、叔父母、舅父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姪兒、姪女、甥、甥女、表兄弟、表姊妹、堂兄弟或堂姊妹(不論是全血親、半血親或憑藉領養關係);
- 在(i)、(j)、(k)、(I)、(m)或(n)段中所述的任何人的配偶。
可申請的命令
禁制騷擾令
法庭如果信納另一方曾經騷擾你及/或指明未成年人,可發出載有以下全部或其中任何條文的強制令:
- 禁制另一方騷擾你的條文,
- 禁制另一方騷擾指明未成年人的條文,
驅逐令
- 如果你曾被另一方騷擾,強制令禁止另一方進入或留在以下地方的條文:
- 你的居所;
- 你的居所的指明部分;或
- 一處指明的地方(不論你的居所是否位於該地方內)。
(不論居所是否你和另一方的共同居所或婚姻居所,這項條文同樣適用。)
- 如果指明未成年人曾被另一方騷擾,強制令禁止另一方進入或留在以下地方的條文:
- 指明未成年人的居所;
- 指明未成年人的居所的指明部分;或
- 一處指明的地方(不論指明未成年人居所是否位於該地方內)。
(不論居所是否指明未成年人和另一方的共同居所,這項條文同樣適用。)
- 如果你曾被另一方騷擾,強制令禁止另一方進入或留在以下地方的條文:
重返令
- 向另一方作出以下規定的條文:
- 如果你與另一方同住,另一方必須准許你進入及留在你們的共同居所或婚姻居所內,或共同居所或婚姻居所的指明部分;
- 如果指明未成年人與另一方同住,另一方必須准許指明未成年人進入及留在他們的共同居所內,或共同居所中的指明部分。
一般而言,載有上述(a)和(b)項條文的命令稱為“禁制騷擾令”,而載有上述(c)和(d)項條文的命令則分別稱為“驅逐令”和“重返令”。
上文(c)(i)(B)、(c)(ii)(B)、(d)(i)和(d)(ii)段中所述的居所/共同居所/婚姻居所中的“指明部分”,例如是睡房。
上文(c)(i)(C)和(c)(ii)(C)段中所述“指明地方”的例子包括: 你或指明未成年人居住的大廈大堂、大廈所處的屋苑、工作地方或學校。
參與計劃令
在法庭發出禁制騷擾令的情況下,你可以要求法庭發出命令,規定另一方參與一個目的為改變導致發出強制令的態度及行為,並獲社會福利署署長核准和安排的任何計劃。
更改或暫停執行管養令/探視令
如果你為指明未成年人向法庭申請批出載有驅逐令的強制令而獲得批准,但在此之前,法庭曾作出命令給予另一方指明未成年人的管養權或探視權,而這項命令在法庭考慮你的強制令申請時仍然有效,則你可向法庭申請更改或暫停執行該項命令,方式則由法庭視乎需要而決定。
在考慮是否更改或暫停執行現行的管養令/探視令時,法庭必須以未成年人的福利為首要考慮事項,而在考慮這事項時須就下列兩項因素作出適當考慮:
- 指明未成年人的意願(如果在顧及指明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能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他/她的意願是切實可行的);以及
-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
上述更改或暫停執行的命令在強制令的有效期屆滿時停止生效。
申請“禁制騷擾令”所需資料
在申請“禁制騷擾令”時,你必須在支持申請的誓詞/誓章中,提供有關的騷擾行為的全部詳情及相關資料。
如有任何照片、醫療/醫院報告或其他足以證明你的指稱的文件證據,應予夾附於你的誓詞/誓章內。
申請“驅逐令”或“重返令”所需資料
如果另一方是你的配偶/前配偶/同居關係中的伴侶/前伴侶
當向上述任何一項身分的另一方提出“驅逐令/重返令”的申請時,你同樣必須在支持申請的誓詞 /誓章中,提供有關騷擾行為的所有詳情及相關資料,包括充分的詳情以供法庭考慮下列事宜:
- 雙方對另一方的行為或其他行為,
- 雙方的各自需要及經濟能力,
- 指明未成年人的需要,以及
- 該個案的所有情況
此外,支持申請的誓詞/誓章一般包括以下詳情:
- 關於共同居所/婚姻居所的所有權及佔用權的證據
- 雙方實際上不可能在同一地方居住的理由
- 是否有另一居所可供你、指明未成年人或另一方居住
如果你打算向法庭申請“驅逐令/重返令”,你必須使法庭信納,鑒於你和另一方的持久關係以及就整體的情況而言, 法庭發出該強制令是適當的。你必須在支持申請的誓詞/誓章中,提供你倆關係的詳情及/l或證據。
如果另一方是親屬
如果你的“驅逐令/重返令”申請所針對的另一方是親屬,你必須在你的誓詞/誓章中提供以下詳情:
- (如果你和另一方居於同一處)
- 你和另一方的共同居所的法定權益或實益權益由誰人持有;或
- 你和另一方的共同居所的合約權利或法定權利由誰人享有。
- (如果你和另一方居於同一處)強制令對你、另一方及與你們居於同一處的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的影響
- 雙方對另一方的行為或其他行為
- 雙方的各自需要及經濟能力
- 該個案的所有情況
一般來説,在申請“驅逐令/重返令”時,除非給予通知是不切實際或危險的,否則你應該給予另一方通知。在特殊情況下,例如法庭經衡量相對的可能性後,認為如不即時發出命令,你或指明未成年人會受到傷害的話,法庭就可以在另一方未接獲通知的情況下,應單方面傳票的申請而發出“驅逐令/重返令”。在這種情況下發出的命令,可能只 在極短的期限(例如一、兩天)內有效。
驅逐令/重返令在法庭認為適當的時限內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過24個月。
法庭可以因應申請,在強制令有效期內延長載有驅逐令/重 返令的強制令的有效期,唯不可延長至超過該強制令發出之日的第二個周年日。
撫養權| 照顧及管束權| 探視權
獲取子女撫養權的關鍵因素
01保持現狀
為子女本身的利益着想,應盡量避免擾亂他們現時的家庭生活。
如子女與雙親其中一方相處愉快,並已習慣和喜歡現時的環境和生活形式,除非有其他迫切性原因,否則法庭不會下令將子女與現時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分開。
02雙親和子女的年齡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亦是重要的考慮因素之一。法庭較可能將嬰孩和年幼子女判歸母親管養。
如雙親其中一方的年紀特別大,法庭亦可能認為這因素將會減低他 / 她照顧子女的能力。
03主要照料者
一般情況下,子女通常會十分依賴他們的主要照料者或監護人,若突然被分開,將會引起情緒問題或其他困難,有關傷害亦不能被低估。
因此,最好讓子女繼續與一向照料他們的父親或母親一起生活,從而保持現狀。
04讓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為了避免精神創傷,一般都認同兄弟姊妹 (尤其是年齡相近的)應一起生活,而不是分別判給雙親每一方。然而經衡量後,如認為這是最佳的處理方式,法庭便會將兄弟姊妹分別判給雙親每一方。但在這種情況下,應盡可能安排兄弟姊妹定期相見。
05子女的意願
香港法例在撫養權判決方面,也十分重視二人的子女的意思及想法,主要會看看孩子的年長程度等。
06雙親滿足子女需要的能力
香港法例上,會基於二人的收入、身體狀況、資產能力等,以決定其能否照顧子女的日常生活而作撫養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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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獨有/單一管養令
其好處是在於令有管養令的一方能夠全權照顧以及管束子女,能對於子女有影響的重大決定上迅速決絕,單一管養令最為適合於離婚雙方無法再對子女的管養上產生合作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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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分割管養令
是指在於把日常照顧以及管束權責權賦予父母的其中一方並將更大,廣泛的重大事件決定權判給另一方。比如法院將孩子的管養權判定給母親時,父親則有日常照顧子女以及管束的權責但其無法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
該管養令希望就父母其中一方無法在子女身旁卻擁有管養權的一方能夠去到保留就子女重大決策問題上的決定權。如若離婚父母比能夠就子女教養問題上達成共識或者合作,該分權令就不合適。 -
03. 共同管養令
是指在於把日常照顧以及管束權責權賦予父母的其中一方並將更大,廣泛的重大事件決定權判給另一方。比如法院將孩子的管養權判定給母親時,父親則有日常照顧子女以及管束的權責但其無法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
該管養令希望就父母其中一方無法在子女身旁卻擁有管養權的一方能夠去到保留就子女重大決策問題上的決定權。如若離婚父母比能夠就子女教養問題上達成共識或者合作,該分權令就不合適。
離婚申請
離婚後帶子女出境須知
如果你想把孩子帶離香港,無論是暫時性的(如度假),你都需要得到父母另一方的同意。一般而言,你可以起草一份同意傳票和命令,概述你將把子女帶離香港司法管轄區的日期。在這份”同意傳票和命令”中,你需要承諾在假期結束後將子女送回香港。如果你想把子女帶離香港,永久移居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你需要得到父母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父母的另一方不同意將子女帶離香港(暫時或永久),你需要與你的法律代表商議,並申請將子女帶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在未經同意或沒有適當命令的情况下將子女帶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法院將視之為非法帶離和誘拐兒童。
如何防止婚姻一方將子女帶離香港?
當婚姻一方擔心另一方會將共同的子女未經同意帶離香港時,可以向法庭提出法庭監護權(wardship) 申請,即申請在特定時候(通常在雙方對子女管養權等進行訴訟期間)由法庭行使對子女的監護權。
一旦監護權(wardship) 申請提交法庭,無需等待法庭就此作出決定,一方可將該法庭蓋印的申請文件副本送入境事務處登記。而入境事務處登記在收將此等文件登記後,該等子女子女將無法過境離開香港。
通常在向法庭提出法庭監護權(wardship) 申請的同時或之後,申請一方應該向法庭提出有關子女管養權的訴訟,以便法庭處理關於子女問題的爭議。另一種方法時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另一方未經同意將子女帶出香港。
離婚命令中將子女帶出香港的條款
在離婚程序中,如果雙方沒有主動申請可將子女帶出香港,則法庭在處理子女管養權時,一般會加上離境限制,即未經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家庭子女單方面被帶離香港。
如果在離婚程序中,任何一方或雙方有向法庭申請免除離境限制,而獲得接納,則可以免卻日後再需要批準。這通常適用於家長雙方或一方為非長期在港人士,或一早預期家庭子女需要旅遊或到外地。
不少客戶在辦理離婚時,對把家庭子女帶出香港境外的限制都會有一些疑問,例如如何申請、需時多久和費用多少都是他們關心的問題,而法庭很多時候也會提醒家長要預留大約兩至三個月時間預先作出申請。
離婚程序中或離婚後臨時將子女帶離香港
將家庭子女帶離香港境外的申請,可以區分為臨時性質如旅遊探親或長期性質如移民。
對於臨時將子女帶離香港,通常是需要帶子女離開的一方,例如媽媽或首要照顧者,作出傳票及支持誓詞的申請,可以是一個單方面的申請,如能達成協議更佳。
即使是一個短期的旅遊,申請者除作出誓詞外,還須向法庭及另一離婚配偶作出承諾把子女帶回香港,提供行程及當地居住聯絡電話。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認為探視時間少了,或需按照之前界定探視權的命令要求申請者補回探視時間。
離婚程序中或離婚後永久將子女帶離香港
至於永久離境的申請,可能是基於申請人再婚或須返回家鄉或因事業規劃的變更,而要求把家庭子女帶離香港。申請的首要條件當然還是以孩子的福祉為大前提,法庭考慮的要點是母親的申請是否真誠還是為了自私的理由。如果不許可申請會對孩子的福祉有影響,就應該作出許可。

全程服務至成功離婚
因應不同情況的個案下,離婚手續時間通常需要六個月至一年時間。所以,提前了解整個流程和開始申請有助雙方早日完成手續。立即聯絡我們了解更多,我們我們將指導您完成每一個步驟,並承諾為您尋求最佳的解決方案。
最簡單的雙方同意離婚可於6-9個月左右完成
結婚最少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除非得到法院批准。
離婚聲請人的租約、水電費單據等、並注上住址證明均可用作分居證明。此外,亦可由律師於倆人分居後盡快向配偶發出一封律師信,記錄分居事實和分居日期。聲請人保存信件的副本,作日後離婚申請時的証據。
只要婚姻屬有效和可以證實其存在,無論在其它國家舉行結婚儀式,基本上是可以在香港辦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