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離婚手續

在於香港人以及中國大陸人的離婚手續上是會比一般港人離婚較為繁複,基於離婚前夫婦當中一方可能會回到原居住地,無法順利聯絡對方,故處理協議上需要較長的時間。
但中國內地的離婚手續不同的是,內地的手續沒有婚期限制,「今天結婚,明天手續」亦有機會發生。香港這樣規定其實是基於對婚姻的尊重及抱嚴肅態度,不希望二人隨隨便便下離婚的決定。
中港婚姻離婚 | 中港離婚程序
中港離婚五大種類
附屬濟助命令即所有關於離婚所衍生的財務上判令
二人在內地登記結婚
沒有兩個人的身份證與結婚證明,其中一方失蹤,兩個人都沒有互相聯繫,亦都不記得在中國哪一個地方結婚。
中港單方面離婚
其中一人提出離婚,但對財產分配與孩子撫養權持不同立場,不可以達成共識。
雙方於香港法庭辦理離婚
二人在申請離婚時未有分配好國內存款、房產及財產,於國內全部財產也登記於其中一個人的名義下,被另一方私自處理二人的財產。
二人在香港登記結婚
兩個人於香港登記結婚,沒有結婚證明,而伴侶失蹤,兩個人並再無聯絡。
單方面堅決反對離婚
其中一人堅持不離婚,一直不配合作出離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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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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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程序的時間因案件的複雜性和當地法院的繁忙程度而異。通常情況下,包括離婚手續子女撫養權、單方面離婚、贍養費及離婚手續財產分配等等,一般可以在七個月左右取得法庭的判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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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離婚財產分配 | 中港離婚需時
四大中港離婚手續須知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3條,如果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或在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居住於香港,或在申請提出的當日與香港有密切緊密的聯繫,香港法院便對離婚手續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
於海外註冊的婚姻,只要按照當地的有效手續進行,一般亦會獲香港承認為有效婚姻,與身處本港註冊結婚無異。
如果婚禮於海外舉行,而註冊結婚亦於當地進行,該段婚姻將不受香港法例管轄。但是,如若夫婦雙方決定於香港離婚,則仍可以按香港的離婚法例在港辦理手續。
共同財產方面
於中國大陸婚姻法中有夫婦共同財產的概念,在夫婦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雙方財產收入一般都會視為夫婦共同財產。
而在香港的婚姻家事法中並沒有夫婦共同財產制;夫婦雙方結婚以後,一方的財產並不當然地成為另一方的共同財產。離婚之時,原則上也是各自財產歸屬各自所有,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導致財產混同。
房產制度方面
由於大陸有夫婦共同財產制,只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的房產,無論是夫婦哪一方出資購買,無論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一般均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會各自分半。
但在香港婚姻家事法中卻規定,以夫妻一方名義和一方個人金錢購買的房產,無論在結婚前還是在結婚後,均屬於夫或妻原來一方個人所有,另外一方是不能夠分有一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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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同意離婚最快 | 申請離婚
中港離婚最快
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協議解決撫養權、贍養費等問題,那麼離婚手續可能在6到7個月內完成,並取得法庭的臨時離婚令。在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這將有助於讓申請離婚的一方更早地解決離婚案件。一旦法庭宣佈離婚,結束了婚姻關係,那麼他們將不再是對方的配偶,可以享受自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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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在所有細節上達成共識,那麼他們可能需要尋求第三方的協助。事務所可以提供全面的諮詢服務,包括審查夫妻雙方的資產和財務狀況,並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也就是一人一半)來衡量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各自的利益。

中港離婚手續 常見問題
因應不同情況的個案下,離婚手續時間通常需要六個月至一年時間。所以,提前了解整個流程和開始申請有助雙方早日完成手續。立即聯絡我們了解更多,我們我們將指導您完成每一個步驟,並承諾為您尋求最佳的解決方案。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3條,如果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或在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居住於香港,或在申請提出的當日與香港有密切緊密的聯繫,香港法院便對離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
若發現配偶失蹤,夫婦當中一方可首先單方面申請離婚。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1A 條,申請人需要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例如配偶與人通姦、無法與其共同生活、分居最少連續2年,或遺棄申請人連續1年或以上。
於海外註冊的婚姻,只要按照當地的有效手續進行,一般亦會獲香港承認為有效婚姻,與身處本港註冊結婚無異。如果婚禮於海外舉行,而註冊結婚亦於當地進行,該段婚姻將不受香港法例管轄。但是,如若夫婦雙方決定於香港離婚,則仍可以按香港的離婚法例在港辦理手續。
分居二年就可以單方面申請離婚,不須對方同意。(雙方需要在香港。)
除了以雙方連續分居超過一年為申請離婚之事實基礎外,都不須要對方同意。但至於子女撫養權及瞻養費的安排,便需雙方協議會更為合適,倘若沒有協議離婚申請仍然可以的。
雙方可以在獲得離婚絕對判令後再婚。